本公司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
(1)薪資制度:
a.本公司訂定薪酬政策作業管理辦法、績效獎金作業辦法、業務獎金辦法、績效考核作業辦法、經理人薪酬與績效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規章並據以實施。
b.公司每年視營運狀況提撥並發放年終奬金、績效獎金及員工酬勞,將經營成果與員工分享。
c.依據員工績效評估、個人貢獻及公司營運狀況,進行年度薪資調整。
(2)員工酬勞:係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本次獲利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
(3)員工持股信託:鼓勵員工長期服務,共享經營成果,由公司每月為參與本制度之員工提撥獎勵金,交付信託取得本公司股票,並於信託合約約定之期間屆滿後分次領回信託財產。
(3)員工持股信託:鼓勵員工長期服務,共享經營成果,由公司每月為參與本制度之員工提撥獎勵金,交付信託取得本公司股票,並於信託合約約定之期間屆滿後分次領回信託財產。
2.員工福利措施
(1)職工福利委員會:係由員工公開票選產生,並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提撥福利金經費,以推展各項員工福利活動,包括國內外員工旅遊補助、婚喪喜慶補助、生育補助、員工子女教育補助、各式社團活動補助、生日禮金、午茶會、企業家庭日及歲末尾牙活動等。
(2)休假制度:員工到職即享有特休假及生日慶祝假,提供優於勞基法規定之休假制度。
(3)退休制度及其實施情形:
(2)休假制度:員工到職即享有特休假及生日慶祝假,提供優於勞基法規定之休假制度。
(3)退休制度及其實施情形:
a.制度:
(a)本公司針對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之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簡稱勞退舊制),已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勞資雙方合意結清「勞方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適用之工作年資」,其結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計給。
(b)本公司目前員工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簡稱勞退新制)之規定,其退休金之給付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b.實施情形:
本公司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每月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c.其他有關退休制度之規定:
(a)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b)強制退休: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a.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b)強制退休: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a.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